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推进我区民主政治建设,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渝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区公民,户籍不在本行政区但在本行政区居住或工作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和实际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公民旁听的议题、时间和名额,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旁听的公民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请单位推荐或直接邀请确定,也可由公民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旁听的公民可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报名登记,旁听依报名先后顺序,满额为止。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拟邀请旁听的公民进行旁听资格审定,对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发给邀请函。
第七条 旁听公民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邀请函在指定的席位就座,并按照《旁听须知》的要求,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立即终止其旁听。
第八条 旁听公民在旁听期间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会议审议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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