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序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推进“一府两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工作部门;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依法开展,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委室承担。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题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确定。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市属驻区部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会议评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条 做好专项工作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在评议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形成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批准。
(二)成立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根据专项工作评议的需要,组成调查组,围绕评议内容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组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组成,视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选民代表参加。
(三)进行专项工作评议学习培训。针对专项工作评议内容,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理解评议方案,明确调研和评议重点。
(四)要求报告机关做好接受评议的工作。确定专项工作评议题目后,应即书面通知评议对象,要求其在根据评议内容自查、自纠的同时,做好接受评议的准备。
(五)向报告机关提交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将了解的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书面交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六)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前送交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报告机关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征求意见,相关委室应在收到报告五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修改后,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给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组的评议调查报告一并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调查。
(一)调查的基本方式: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测评等,也可采取其它有助于调查的方式,具体方式视情况确定。
(二)调查的范围:与专项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该项工作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
(三)根据评议的需要,可要求区人大各代表组或区人大代表,围绕评议的专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四)评议调查结束前,调查组应及时向评议对象反馈调查情况,交换意见。
(五)评议调查组应在综合分析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六)评议调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报告机关的处理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经主任会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报告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认真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三)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或要求区人大各代表组推荐一定数量的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和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列席、旁听的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旁听人员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评议意见,并可视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专项工作进行的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并接受审议。
第十三条 督促报告机关抓好专项工作评议后的整改落实。
(一)区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评议意见或对报告作出的决议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执行,并在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二)整改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当关注报告机关整改方案落实的进展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检查、视察等活动,督促整改落实。
(三)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应及时将报告机关的整改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机关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机关的整改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报告机关整改报告经表决未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报告机关重新整改,并在表决后的六十日内重新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的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评议意见或对报告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的整改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六条 对报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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