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跨年度跟踪督办是指渝中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且当年承办单位答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建议复函类别为B类),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实行跨年度跟踪督办,直到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理解。
第三条 代表建议跨年度跟踪督办工作流程
(一)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以下简称代表工委)年初将区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当年办理的B类代表建议清单提供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二)各人大街道工委经征求本组提议代表意见,确定所提的B类建议是否跨年度跟踪督办;
(三)代表工委汇总各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跨年度跟踪督办建议,与第二年初人民代表大会上收到的建议一并交“一府两院”办理,相关承办单位就办理情况在3个月之内答复代表;对情况复杂的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四条 代表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提议代表的联系,及时掌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方式,督促检查代表建议跨年度办理工作的落实。
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对口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人大街道工委对本组代表建议跨年度办理情况及时掌握并与代表工委加强沟通联系。
第五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写明理由及建议,反馈代表工委,代表工委视情况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由办理单位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工作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改进办理工作。代表工委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商议办理。
第六条 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代表工委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后,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跨年度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与当年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列入全区重点工作实绩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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