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规范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各代表组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就某方面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提出意见,并听取说明和解答的专项活动,是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的一种方式。
第二章 约见内容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内的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区人大确立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五)涉及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约见内容: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其他不应当作为约见事项的。
第三章 约见程序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需要约见区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约见要求,填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表》,并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填写约见表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接到代表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审定,并做好约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约见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申请约见的代表、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约见活动。被指定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如因故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约见,应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同意。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将约见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代表、国家机关负责人并做好相关准备。区人大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等形式,为约见做好准备。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根据代表将在约见中提出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做好准备。
第九条 约见中,由人大代表提出约见事项及内容、有关问题及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说明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十条 约见结束后,被约见国家机关应将约见情况整理形成约见纪要,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抄送提出约见的代表。约见纪要包括:约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代表提出的意见;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等。
第四章 约见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约见中代表提出的意见,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答复并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逐步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一府两院”负责人牵头协调相关单位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十二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应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
第十三条 约见内容若涉及国家秘密,约见双方应共同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指定其工作机构对代表约见中所提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属驻区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表
( )第 号 年 月 日
提出约见的代表: 等 人 |
联系人: |
约见时间: |
联系电话: |
约见地点: |
代表组: |
约见对象:
约见题目:
约见内容:
处理意见:
渝中区人大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主办: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常委会 承办:重庆市渝中区党政信息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