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
(一)拟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各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二)拟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三)拟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拟由区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的区人大各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五)其他拟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一届任期内曾经参加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下列人员,在拟任命新的职务时不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之间平级调动任职的;
(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平级调动任职或副职提正职的;
(三)区人民法院内各庭负责人平级调动任职或副职提正职的;
(四)区人民法院各庭负责人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
(五)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之间相互平级调动任职或提升任职的。
第四条 拟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兼任区人民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不参加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取书面开卷考试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拟任命人员考试成绩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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