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增强代表依法履职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提高自我约束力,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原则:
(一)量化计分评价。将代表的履职工作和活动分项细化成具体分值,根据综合得分评价代表履职情况。
(二)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建立代表日常履职档案,定期通报履职得分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价。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对履职优秀的代表给予通报表扬,对履职不称职的代表采取约谈提醒、通报代表单位等方式予以督促。
第三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指导,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以下简称街道工委)具体实施。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2.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情况;
3.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4.代表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情况;
5.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情况。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1.参加代表组的视察、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集体履职活动情况;
2.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街道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情况;
3.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会议,以及应邀参加区、街考评、重点工作征求意见、工作协商、工作座谈等活动情况;
4.走访、接访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反映群众诉求并督促解决实际问题情况;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廉洁自律情况;
2.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街道工委组织的代表履职培训活动情况;
3.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和展示代表良好形象情况;
4.接受选民和群众监督情况。
(四)其它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或活动情况。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评价工作。
第六条 代表履职评价由街道工委根据代表全年履职情况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情况统一在选区向选民公示,接受选民监督。选民有异议的,需核实并吸纳选民意见,并可重新评价。
代表确因疾病、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可以不纳入当年评价范围,但需要向选民说明情况。
第七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八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以代表组为单位,在组内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名并进行通报,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结果作为对代表评优、劝辞、依法罢免以及换届时连任代表提名推荐建议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街道工委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代表组代表履职评价制度,健全代表履职档案,细化代表履职评分事项,客观真实地反映代表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在区内调整代表组的,由其现所在代表组的街道工委提出评价建议。其调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街道工委配合提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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