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以下简称“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开展履职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是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履职评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评议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任命的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结合其所在单位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综合评价其履职。
第六条 履职评议内容: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情况;
(二)带头遵守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区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努力推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任期内,应安排依法任命的所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部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开展履职评议,被评议人应根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人由区人大常委会商请区“一府两院”后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确定。被评议人调离或停止执行原职务的,不再列为评议对象。
第九条 履职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研、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步骤。
第十条 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各专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制定评议实施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相关专委会和常委会相关委室组成调研组,广泛调研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了解真实情况,形成评议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客观公正评议和测评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被评议人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按照评议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报送履职报告。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被评议人开展情况调研时,应听取区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评议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评议程序:
(一)被评议人报告履职情况;
(二)评议调研组报告对被评议人履职的调研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被评议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按键表决,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六)被评议人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占实到参评人数80%及以上的确定为“满意”;满意票在80%以下,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实到参评人数60%及以上的确定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实到参评人数60%的确定为“不满意”。
确定为“基本满意”等次的,报告人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确定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六个月后应重新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经报区委同意,可依法采取免职、撤职等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 评议结束后,区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及时整理评议意见,评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被评议人办理。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应向区委报告,并通报被评议人所属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渝中区人大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主办: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常委会 承办:重庆市渝中区党政信息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