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渝中区城市更新规划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渝中区城市更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立足渝中区20平方公里城市发展空间,以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新范例为统领,着眼优化产业载体、调整人口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提升空间品质,贯彻“减量、增绿、留白、提质”的更新原则,提出的城市更新发展目标、工作模式、实施策略、政策建议,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我区加快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引领区、历史文化展示区、国际交往窗口区、美好城市示范区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为维护《规划》的严谨和权威,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规划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加快实施《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二、渝中区的更新改造和建设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减量、增绿、留白、提质”更新原则和城市发展、常住人口、产业载体更新目标,对整体更新、综合整治、风貌保护三类更新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管控。整体更新、综合整治、风貌保护更新项目的名单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渝中区城市更新规划》文本为准。
三、《规划》确定的更新项目、更新目标和更新原则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确需进行局部修改的,按规委会审查、政府常务会审议的程序办理;涉及重大修改的,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制定中长期及年度建设计划,并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加强督查考核。考核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评估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决定执行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规划》和本决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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